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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重點行業節能降碳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6-07-20  來源:蘭格鋼鐵網  瀏覽次數:451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寧東管委會經發局: 為全面推進我區節能降碳改造工作,自治區工業和信息
 各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寧東管委會經發局:

為全面推進我區節能降碳改造工作,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研究制定了《自治區重點行業節能降碳改造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重點行業節能降碳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自治區財政廳

2026年7月6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點行業節能降碳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開展重點行業節能降碳改造行動的決策部署,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大力推進全區節能降碳工作,提升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強化項目全流程閉環監管,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更高水平更高質量做好節能降碳工作的意見》及自治區《新型工業化綠色轉型行動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指重點行業節能降碳改造項目,包括節能降碳設備更新及工藝技術改造項目、煤炭消費清潔替代項目、低碳零碳示范項目和氫基化工原料替代項目。

第三條項目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強化監管原則,聚焦重點用能企業設備更新、工藝優化、用能管理等關鍵環節,精準支持企業開展節能降碳改造,推動能效水平穩步提升、減排增效成效持續顯現。

第四條項目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管理。

(一)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發展改革委負責資金分配、數據核驗、事中事后監管、績效評價;

(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預算編制、資金撥付、績效監督;

(三)各縣(市、區)及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申報、真實性初審、數據核查、屬地監管。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五條支持范圍如下:

1.節能降碳設備更新及工藝技術改造項目。支持實施節能降碳先進設備更新及工藝技術改造項目。

2.煤炭消費清潔替代項目。支持煤電機組“三改聯動”及低碳化改造、煤化工低碳化改造、清潔能源替代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等項目。

3.低碳零碳示范項目。支持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綠電直連、工業企業分布式光伏(全額自發自用)等項目。

4.氫基化工原料替代項目。支持以可再生能源制氫為原料,實現對化石能源制氫的替代。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項目申報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具備履行項目實施保障能力;具有健全財務會計與內控制度;

(二)申報單位近三年內無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項目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政策要求;

(四)項目前期手續齊全,且投產后生產運行正常;若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更,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五)承諾接受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按要求提供設備清單、購銷合同、發票、電費票據等原始憑證;建立完善的節能降碳核算過程,實現節能降碳量可追溯、可核查;

(六)同一項目不得多頭申報、重復享受財政資金;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不得就同一項目分別申報、重復享受資金支持。

第四章 申報與審核流程

第七條資金分配。自治區重點行業節能降碳改造專項資金根據各地項目節能降碳情況進行分配,分配對象為寧東、各縣(市、區)。

第八條組織申報。各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印發申報通知,組織轄區內企業進行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一)專項資金申報書(企業基本信息、節能降碳改造項目建設情況、節能降碳具體計算過程等);

(二)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用地、環評、能評等相關手續復印件;

(四)無重復申報承諾及數據真實性承諾;

(五)節能降碳證明材料;

(六)申報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縣區審核。各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對材料完整性、數據真實性、降碳量可追溯性進行審核,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條件、材料齊全性、合規性、無重復情形、預估降碳量;材料不齊一次性告知補正,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合格不予受理,對明顯造假、數據異常的直接剔除。

第十條征求意見。各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申報情況提出擬支持名單,征求本轄區生態環保、應急管理等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擬定計劃。對通過審核的項目,根據項目年二氧化碳減排量或節能量以及年度自治區切塊下達預算資金總額,由各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擬定本轄區重點行業節能降碳項目資金支持計劃。鼓勵各地統籌財力,積極安排配套資金。

第十二條結果公示。項目名單在各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全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開展復審與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數據核驗。項目實施完成后,由各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申報條件符合性、節能降碳量真實性等進行全面核實,重點核查節能降碳實績證明材料的可追溯性及臺賬的完整性、降碳核算依據與過程等,出具核證報告。

第十四條下達資金。數據核驗通過后,寧東、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撥付項目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管,確保專項資金及時落實到位,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第十六條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申請、審核、管理、使用等相關工作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非法騙取、惡意串通、惡意重復申報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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