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對全區所有正常生產、建設以及具備生產條件停工停產煤礦,重點是系統復雜、采掘布局不合理、采掘接續緊張的煤礦重點整治10類問題:煤礦是否存在超層越界和隱蔽工作面(隱蔽工程);煤礦是否存在使用國家明令禁止采煤工藝的采煤工作面;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技術標準;煤礦生產的水平、采(盤)區、采煤工作面是否編制有相應設計,是否按設計進行施工;建設、技改煤礦是否按審批的設計進行施工作業;煤礦是否編制有采掘作業計劃,是否按批準的采掘作業計劃執行;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等圖紙是否真實可靠;煤礦是否存在假密閉墻;煤礦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是否運行正常,是否存在入井人員不帶定位卡,隱瞞入井作業人數的行為。各市要重點對煤礦隱蔽工作面排查整治是否全面排查到位、清倉見底;是否全部采取了針對性封閉措施;對發現隱蔽工作面的煤礦處罰力度有多大,是否對嚴重違法的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煤礦管理層從嚴從重進行處罰;對存在隱蔽工作面的企業,追究刑事責任有多少人,是否簡單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通知》指出,專項整治自方案印發日起,到年底結束,分為三個階段推進:即日起至6月底為企業自查自改階段,即日起至11月底為自治區、市、縣(市、區)排查階段,12月為自治區有關部門抽查階段。
《通知》明確了自治區各級有關部門專項整治職責分工,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結合日常監督執法計劃,組織專家組,對照專項行動排查整治內容進行全覆蓋排查,對煤礦用人量進行監測,對于用人量異常情況要及時核實查處。各級電網(供電部門)對煤礦用電量進行適時監測,對于用電異常情況要及時核實查處。各級發改(能源)部門對煤礦出風量進行監測,對于出風量異常情況要及時核實查處。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對煤礦出煤量進行監測,對于出煤量異常情況要及時核實查處。各級公安部門對煤礦火工品的消耗量進行監測,對于火工品消耗量異常情況要及時核實查處。
《通知》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認識開展煤礦隱蔽工作面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重蹈覆轍,堅決防范化解煤礦重大安全風險。要對有隱蔽工作面的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保持嚴查重處的高壓態勢。同時加強政策引導,對主動上報隱蔽工作面的煤礦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對發現的隱蔽工作面要責令煤礦企業在適當位置封閉,并在封閉地點安裝視頻進行重點監控。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本企業專項整治的第一責任人,要組織制定并落實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資金、人員和措施,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